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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9 1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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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河北省 电信
都说养儿防老,子女多是福气,但是拥有8个子女、已103岁高龄的李老汉却偏偏是个例外。这不,因为自己的养老问题,气的李老汉两次把自己的5儿3女告到法院。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也下来了,现在,小编带领大家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李老汉的上诉请求:
1、改判八个子女每月每人支付赡养费人民币500元。
2、改判八个子女每两周轮流上门探视陪护(至少一次)。上诉事实和理由:
1、李老汉为百岁老人,生活无法自理,需请看护,现雇佣的非24小时钟点护理费支出需4,600元/月,远超每月的2,700元养老金;如按一审判决每月每个子女承担300元(共计2,400元)的赡养费,去除钟点护理费结余500元不足以支撑上诉人正常开销。
2、八个子女均非经济困难人员,完全有能力支付每月500元的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
李老汉在再婚妻子去世后一人独居生活,年老体弱,患有脑梗死后遗症、前列腺增生、眩晕综合症等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聘请钟点工照料生活。现李老汉每月养老金为2,794.49元。
虽然李老汉每月有固定经济收入,但系百岁老人,年老体弱,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并无子女同住照料,其收入已无法负担各项支出费用,要求该案中各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各子女均有赡养李老汉的义务,应分担李老汉的各项支出,但具体的数额应根据李老汉及各子女的生活能力、收入状况等情况综合酌定。综合李老汉及该案中各子女的情况,法院酌定各子女每月支付李老汉赡养费300元。各子女与李老汉系分开居住,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法院考虑李老汉、各子女具体情况,酌定各子女每月应分别至李李老汉处看望一次。对于今后李老汉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自费部分,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李老汉虽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但其系百岁老人,年老体弱,且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也无子女同住照料,其收入无法负担各项支出费用,原判决对李老汉要求各被上诉人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法有据。各子女均有赡养老父李老汉的义务,应分担其各项支出,同时考虑各被上诉人也均已迈入老年人行列,各有具体情况,具体数额可根据李老汉及各子女的生活能力、收入状况等综合判定。一审判决酌定各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李某1赡养费300元,尚无不妥。同时,各被上诉人与李老汉系分开居住,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父李老汉,一审判决酌定各被上诉人每月应分别至李老汉住处看望老父一次,亦无不妥。此外,一审判决确认李老汉对于今后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自费部分,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确定的是各被上诉人的法定赡养义务,如果部分被上诉人更有孝心,在本案确定的法定义务之外,自愿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应当予以鼓励与张扬。
赡养老人,既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为确保老年人有个幸福的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子女赡养父母作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一款、第21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8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都说百善孝为先,上述案例中,八个子女养不好一个百岁老汉,双方竟然两次对簿公堂,父子深情变成了冷冰冰的法律权利义务,孰对孰错,您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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