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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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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5 07:2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 电信/网宿科技电信CDN节点
关于就《汉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汉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汉川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书面意见寄送至“汉川市山后三路62号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王敏”,邮政编码431600;电子邮件发送至285868620@qq.com。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

特此公告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

                          2020年10月22日

汉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场(厂)内机械、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打桩机、牵引机、摆渡车、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柴油装卸机械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排放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述三种类型符合其中任意一条即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划范围

东至徐家渠;南从徐家口闸沿汉江到泵站河至泵站河大桥(含大堤);西沿滨湖大道(含汉川公园);北至省一级公路荷沙复线城区段,总面积约为19.1平方公里。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登记、监管和执法。住建、城管执法、交通、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督促使用单位主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检测和执法检查,督促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区域内的施工工地遵守相关规定。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2014年10月1日实施)及以上排放标准。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本通告约束。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中禁用区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汉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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