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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买下车位停2辆车遭物业制止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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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11:40: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北省 电信
严某于2015年在在闵行某小区购买了房屋和一个地下车位的产权,该车位长约6米,宽约5.3米,建筑层高2.2米,建筑面积为44.46平方米。由于当初协议里并没有明确只能停一辆车 ,所以严某想在这个车位里并列停放两辆轿车 。然而,严某的停车方式遭到物业的制止,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严 某:我花重金买的产权车位,怎么使用是我的事,我又没碍着别人,怎么就不能停两辆车了?

物业公司:我们现在收到其他业主的投诉,您所购买的是标准车位,而非子母车位,按照规定,您只能停放一辆车,不能超出划线区域使用。

严 某:我买的车位在拐角处,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区域,但并未超出我所购买的车位面积。

物业公司:业主所购买的车位使用面积应以划线为限,超出划线区域则会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现在我们收到业主投诉,有权对您停放两辆车的行为予以制止。

2019年6月18日,严某报警称被物业工作人员拦在门口,不让自己的车进入小区。最后,他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并因此产生了一大笔停车费。双方就车位停车数量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10月10日,严某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主张物业停止妨碍其合法使用车位,在小区公告栏里赔礼道歉,并支付停车费23200元。

执法人员现场勘测发现,原本设置为横向停放的车位上,纵向停着一辆轿车,旁边空出的位置上,安装了一个车挡。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原告严某想并列停放两辆车,车头部分会占用到一部分停车库公共通道的面积,造成其它车位停放的困难和安全隐患。而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对严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未侵害其所有权,故对严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

严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家车位面积比别人的大了11平方,只停一辆车并不合理,所以提起上诉。

2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关于业主在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的范围内均享有所有权的观点,缺乏依据。

严某认为由于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据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车位面积44.46平方米,其有权使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故而可以纵向停放两辆车。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系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故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位。

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同时根据车辆的款式大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合理范围。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严某确认其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与其他车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据车位平面图所示以及现场所见,严某车位的划线区域距离墙体尚有一定距离,该部分并非严某车位的专属区域。严某若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则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显然已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亦会侵占到业主共有部位,而严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二审法官认为,业主对产权车位应以地面划线范围为限 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证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畴,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 ,否则物业有权予以管理和制止。

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严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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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生活,无非就是白天可以有说有笑,晚上还能睡个好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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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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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22:26: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省 电信
只要不影响他人,我爱停几辆车就停几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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