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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闹事、胁迫降价,汉川2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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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8 16:32: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北省 电信
为达到胁迫开发商降价的目的,竟煽动、参与非法聚集闹事,扰乱单位正常秩序。近日,2名违法人员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2021年11月1日9时许,罗某雄(男、52岁、汉川马口镇人)、鲁某荣(女、48岁、汉川马鞍乡人)等人为达到胁迫开发商降价的目的,煽动邀约观澜府业主在有关单位大门处非法聚集,政府工作人员沟通协商期间,仍不听劝阻及警方劝告,带头起哄、煽动业主情绪,参与封堵该单位大门,阻碍车辆正常出入,扰乱正常经营秩序。

11月24日、25日,汉川警方依法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罗某雄、鲁某荣抓获并行政拘留。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因规划调整观澜府二期项目异地建设,为妥善处置因调整对购房人预期的影响,汉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目,迅速成立工作专班,作出郑重承诺∶观澜府一期将如期交房,切实保障二期购房人的权益不受损。提出等待交房、退房、等价置换三种处置意见,供购房人选择,同时安排各乡镇工作人员上门与购房人进行面对面政策宣传和解疑释惑工作。但少部分一期业主企图通过以闹达到胁迫开发商降价的目的,竟煽动、组织非法聚集活动,扰乱单位正常秩序,汉川警方依法进行了打击。

为了社会稳定,为了家庭幸福,请务必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维权,如以身试法必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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