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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李某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涉黑案公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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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12:00: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亚太地区
        9月5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江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涉黑案在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李某江等8名被告人均系汉川市分水镇人。李某江生于1969年,2011年任该市分水镇同心村村委会主任,2014年任同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直至案发。

  当日上午9时,该案准时开庭。汉川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李某江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被告人李某元、朱某文、周某平以及朱某军(已死亡)等人,采用暴力非法控制该市分水镇黄沙市场,初步形成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2005年4月29日,李某江指使上述人员将送黄沙的司机砍成轻伤,后与对方私了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此事过后,李某江在分水镇树立了强势地位。2012年起,李某江与朱某文不断扩充势力,将被告人李某特、余某敏、张某恒吸收入伙,形成了以李某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李某江组织、授意、纵容组织成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了分水镇的黄沙、煤炭、建筑、物流等行业,获取暴利,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聚众斗殴、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9个罪名24起违法犯罪事实,严重危害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

  庭审中,该院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方面,指控被告人李某江等8人犯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李某江直接或通过朱某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管理或控制,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朱某文受李某江指挥对该组织进行掌控,积极参与或拉拢他们参与该组织违法犯罪,积极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黄某、李某特、张某恒、余某敏、李某元、周某平等6人系该组织的一般参与者。

  随后,该院指控了被告人李某江及其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所有犯罪事实和该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被告人朱某文、李某特、张某恒、周某平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外实施的犯罪行为和被告人朱某文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外实施的违法行为,建议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追究被告人李某江等8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程序。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李某江等8名被告人全部表示认罪认罚。

  整个庭审除中途休庭一个小时,历时5小时15分钟,于当日15时15分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汉川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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