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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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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7 14:50: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北省 电信
日前,红桥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红桥法院审理的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9日晚21时,被告人句某某带其饲养的法国斗牛犬乘电梯返回天津市红桥区某小区家中。在当晚至次日凌晨时间段内,因故将犬只从客厅窗户处扔出窗外,将被害人停放在楼下车位上的汽车砸损。次日清晨,被害人和物业公司发现车辆被砸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句某某查获。经认定,被砸损的车辆损失为26303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所居住的小区系高层住宅小区,被损车辆停放处有固定车位十余个,停车位紧邻小区开放的公共道路,道路一侧亦停有多辆机动车辆。

红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空抛物的行为虽发生在夜间,但其居住小区系高层住宅小区,人口密度相对较大,从抛掷的高度及抛掷物品的重量来看,其自29楼的高度将狗扔下,危险性极大。且事发地点紧邻小区公共道路,周边停放有多辆机动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客观上已实际造成一辆汽车多处损坏的后果,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近年来,各地频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惩高空抛物行为,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是当前司法机关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重要着力点。今后,红桥法院将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审判能力,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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